[摘要] 土地问题始终是全局性、战略性和根本性的问题。与全国相比,广西人均耕地为1.31亩,低于全国1.36亩的平均水平;耕地后备资源匮乏,耕地保护任务十分艰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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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问题始终是全局性、战略性和根本性的问题。与相比,广西人均耕地为1.31亩,低于1.36亩的平均水平;耕地后备资源匮乏,耕地保护任务十分艰巨。
近几年,随着广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土地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强烈,一些地方非法占用土地特别是耕地的行为也愈演愈烈,已经危及到全区耕地红线。
为规范耕地破坏程度的鉴定工作,打击非法占用、破坏耕地的犯罪行为,2013年6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破坏损毁鉴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登台亮相。对破坏耕地行为,广西终于有了自己的“区颁”鉴定标准。
《办法》实施刚好1年,经记者多方采访,为你解读广西耕地破坏损毁鉴定办法的“前生今世”。
1执法遭遇“尴尬”:
催生广西出台统一的耕地破坏损毁鉴定办法
2007年11月,柳州市首次向新闻媒体公开通报辖区内发生的5宗严重土地违法违纪案件。
尽管柳州市国土资源局对这些企业非法租用、占用土地行为进行了处罚,限期治理并恢复土地原状,但在执法过程中遇到了“尴尬”。
根据2000年6月16日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造成耕地大量毁坏”作出了司法解释。但是,对于“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定义如何进行认定、由谁出具认定结论等,并没有明确的标准,致使相关案件不能及时得到有效处理。
广西国土资源厅相关专家谈到,随着近几年广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非法占用土地特别是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行为的情况比较突出;一些地方大面积占用耕地,对耕地地面进行深度硬化;一些地方肆意在耕地挖砂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其他物料等,严重地破坏了耕地种植条件。各地查处破坏耕地案件的任务也越来越重。但是,由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耕地破坏鉴定如何操作,在程序上怎么走?什么样的结论才有效?如何移送司法机关才能接受?各地做法五花八门,不便于操作和执行,也容易引发新的诉讼等问题。
因此,各地强烈要求在全区范围内制订出台一个统一规范的操作程序和标准,以便指导各地依法查处破坏耕地案件。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广西实际,经过3年多的准备、调研、起草、讨论和修改,2013年6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破坏损毁鉴定办法》终于出台,填补了广西在这方面的空白,对提高全区国土资源规范执法水平有着重大意义。
2 广西“区颁”标准:破坏损毁农田5亩以上的,按破坏耕地罪认定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法律专家告诉记者,根据《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构成下列条件之一的,按破坏损毁耕地认定。
一是在耕地上建设建筑物或构筑物,造成耕地无法耕种的。
二是因人为挖损、塌陷、压占造成耕地无法耕种的。
三是在耕地上挖砂、取土、采石、采矿、堆放固体废弃物或其它物料、硬化地面或压实耕地,造成耕地无法耕种的。
四是因人为因素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造成耕地无法耕种的。
五是在耕地耕作层上人为抛洒有害物品或者向耕地排放有毒物质,造成耕地被污染无法耕种的。
六是除上述情况以外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造成耕地无法耕种的其他形式。破坏损毁耕地达到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按破坏耕地罪认定。
这位专家指出,耕地破坏程度分为轻度、中度、重度三个等级。其中构成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耕地重度破坏:
在耕地上硬化和建设建筑物或构筑物,使耕地无法耕种的实际面积占其占地面积超过40%以上的。
在耕地上挖砂、取土、采石、采矿、剥离耕作层等,造成耕地耕作层破坏20厘米以上,种植条件受严重破坏而无法耕种的。
因人为挖损、塌陷、压占耕地,在耕地上堆放固体废弃物或其他物料,在耕地上抛洒有害物品或者从事其他活动,致使耕地遭受破坏或污染,造成3季农作物损失或者3季农作物无法种植的。
同时,《办法》还明确耕地破坏损毁鉴定单位是地级市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相关行业规范及标准,对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提交的耕地破坏损毁程度申请材料进行鉴别和判断,出具鉴定结论。
记者了解到,《办法》还对鉴定应遵守和采用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鉴定时间、鉴定方式、利害关系人的回避、鉴定所需费用由谁来承担等,进行了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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