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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减名换名均不收契税 哪些税与婚姻有关?

新华网  2014-01-23 00:00

[摘要]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明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发生变更,均免征契税。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明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发生变更,均免征契税

事实上,在我国的税收政策中,夫妻房屋权属变更、离婚析产等方面都出台过明确的规定。记者也进行了相关的梳理与采访。

与婚姻直接相关的税收政策中,涉及的核心当然是房产,涉及的税种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契税,一个是个人所得税,涉及的情形主要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离婚两种。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房价的普遍上涨,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形式日益多样化,税务部门曾数次对一些相关政策进行明确,避免因政策不明确而引起争议。

2011年,针对当时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房产证加名税”究竟该不该征的讨论引发。税务部门随即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可以看出,与上次的政策明确相比,这一次出台的政策更加完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产证“加名”“减名”“换名”或“变更共有份额”,均享受免征契税优惠。

税务部门相关人士介绍,这一政策主要出于四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自愿变更房屋、土地权属,一般不涉及资金或其他权益的往来,不能简单视同于买卖、交换或者赠与行为;二是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是房地产在家庭内部的调整,在目前房地产是社会上大部分家庭主要财富的情况下,有必要给予一定的照顾;三是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相关契税政策社会关注度较高,给予减免符合民意;四是对四种变更形式实行统一的契税政策,便于地方财税机关掌握政策,征管操作也较为简单。

那么,离婚后,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否征收契税呢?记者查阅相关规定后发现,也享受免征契税优惠。

记者致电12366纳税服务热线了解,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此外,在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税务总局也曾做过详细规定,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同时明确,离婚后个人转让房屋的收入也可“拆”开缴个税,根据规定,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

相关专家表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更契税政策与老百姓关系密切,应该进行明确,这也表明我国税收政策正在不断细化。这一政策的明确及时回应了老百姓的关切,这也是政策制定的出发点。

“夫妻双方在买房时已缴税,加名再征税则属于重复缴税,此次政策减轻了税负。”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说,这一政策是顺应社会发展变化趋势,税收政策细化的结果,体现了税制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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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7日公开发布的通知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据了解,这一政策的“前身”是2011年财税第82号文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与之相比,新政策对夫妻之间可能存在的所有形式的房屋权属变更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南京税务系统的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夫妻之间房产加名、婚内转让、共有转单有,改变共有比例等都免征契税,这其实是更宽泛的税收优惠,为保护夫妻财产提供更多便利。

“夫妻双方自愿变更房屋、土地权属,一般不涉及资金或其他利益的往来,所以不能简单等同于房屋买卖、交换或赠与行为,免征夫妻之间的房屋权属变更契税,符合民意,有利于为家庭减负。”伟业我爱我家集团副总裁胡景晖说。他同时认为,夫妻之间任何形式的房屋权属变更都免征契税,也给税务系统征缴带来更大便利。

——因税而生的那些“纠结事儿”

减税本是件好事,但却跟离婚挂上了钩。“离婚——结婚——再离——再结婚”的“避税法”让本该严肃的税负变动略显尴尬。而这样的尴尬已经不是次出现。2013年年初,房地产调控政策加码,要求对出售自有住房,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征税。一个“税”字,让不少了人动了离婚避税的念头。

近年来,跟税有关的“纠结事儿”并不鲜见。比如,南京房产加名征税的“乌龙”事件。

按照2011年8月12日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这一政策的出台,在南京引发了一股房屋产权确认潮。

2011年8月23日,南京市地税局表示,拟对婚前房产加名按照赠予类别征收3%的契税,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条。该条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此举当时引发舆论高度关注,不少人对征税行为表示了质疑。面对舆论的质疑,南京市地税局紧急向国家税务总局做了汇报。8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回应媒体报道称,不可能在范围内推行类似政策。随后,南京市地税局取消了拟征税方案。

2011年8月31日,为应对相应法规改变带来的地方执行困惑,有关部门下发通知,要求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即本文开头提到的82号文。至此,这场税收“乌龙案”终于落下帷幕。

——免契税遭调侃折射民众复杂心态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分析认为,很多城市之前已经按照新规定在执行,婚姻内的房产权属变更并不需要缴纳契税。新政策更多是对之前政策的细化与修补,对部分城市的执行起进一步规范的作用。

既然如此,免契税为何在网上引起如此巨大的反响?有网友认为:“这其实是‘见缝插针’式征税引发民众不满的一种表现。”河海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文认为,这项新政符合减免税负这一税收改革的大方向,免税本身是必要的,可以让夫妻双方更加灵活地处置财产权属,其积极意义显而易见。

然而,免税也让人们产生了不少担忧。有网友便指出,婚姻关系中房屋、土地权属变更免税,可能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如有人为避免征税而通过假结婚进行财产转移,这将造成婚姻关系更加复杂。甚至还有人担心,这将方便官员将贪污所得转移,而达到“洗白”赃款的目的。

对此,王建文认为,任何一项政策的出台,都有可能存在漏洞,应该捋顺相关制度要求,对可能发生的极端现象进行补漏。王建文表示,对于通过这种方式更名和转让财产,在短期内进行财产处置等明显存在逃税倾向的行为,应当梳理相关政策或设立一定的补充规定进行补漏。但是,目前在税收的操作上,对这个领域恶意逃税的认定仍存在盲区,对官员的财产流动监督更缺乏考量,因此,应当考虑制定相应的措施进行甄别。总体而言,该政策的意义是税收减免,使夫妻合理处置财产的权利得到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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