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笔者近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2013年1月1日起该局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调整后伤残津贴每月增加241.62元,生活护理费每月增加123.82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增加94.48元。
笔者近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2013年1月1日起该局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调整后伤残津贴每月增加241.62元,生活护理费每月增加123.82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增加94.48元。
据介绍,为维护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该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调整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工作的通知精神,按全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增长比例,从2013年1月1日起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并计划于2013年7月15日前调整完毕,将待遇发放到位。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对象为上年度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领取工伤定期待遇的人员,包括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1-4级工伤人员、按月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不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5-6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或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待遇的调整,由用人单位参照所属统筹地区的调整办法进行调整,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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